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些條款被正式入婚協議。
能爭取到如此條件,已屬之。
但簽字結束,提最個求:
「既然公司經營狀況佳,作為股配偶,否權求精簡員?目員配置顯然超實際需求。」
周沉瞬青。
「以為公司過?裁就裁?違約誰付?」
語平:
「周沉,都很清楚,當公司經營困難,適當經濟性裁員才真正對企業負責法。
目掃過微微抽嘴角。
「至於違約......只針對仍同期核管才適用。公司里樣核物,比更清楚。部分普通員,依法支付 N+1 補償即。」
「......」
語塞。
「更現連妻子活費都無力承擔,卻還養活個入敷團隊,法官如何理解種矛盾?經營善,還空、轉移利潤?」
如今,已個信任何借女。
世萬物皆欺瞞,唯握籌碼與賬面清晰數字,從謊。
至此,漫對峙,終於迎個階段性轉折。
隔兩,庭賬戶再次收到自丈夫活補助。
麼接,該個女之戰爭。
7
次往周沉公司,卻從未見過位第者。
以證,並未該公司任職。
然而居產卻屬於本名端社區。
若只個毫無價值婚對象,以周沉精,絕能為置辦如此昂貴所。
除非,具備某些為能力。
比如,如何幫周沉通過法途徑隱匿夫妻共同財產。
麼,個。
依據偵探提供址,直奔林薇公司。
清位置瞬,個如閃劃過——
或許到共同財產向。
真諷刺,公司竟與周沉辦公僅之隔。
更巧,兩公司經營范圍幾乎完全。